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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對媒體報道應允許法院發(fā)布禁令

      2014-08-05 16:06:58?張志銘?來源:法制日報  責任編輯:林雯晶   我來說兩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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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【法院應當充滿熱情善意,展示協(xié)作配合的姿態(tài),確認媒體報道和輿論監(jiān)督的正當性。與此同時,媒體報道公眾關注案件的審判,也要注意把握好度】

      當前,媒體與司法正處于一種復雜的博弈關系中,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如何面對媒體報道公眾關注案件的審判,成為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。筆者認為,法院要想在媒體報道面前自信從容,就必須在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之間采取一種持平均衡的立場。這一立場要求法院承認媒體報道的正當性。

      具體做法是,法院尊重媒體報道的權利并在媒體報道中給予相應的便利,確立法院與媒體之間正常的溝通協(xié)作關系;同時,對于媒體報道在審案件中的越界行為,在制度實踐上應當允許法院發(fā)布司法禁令,以及以妨礙司法為由對違反司法禁令者加以懲處。

      當下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之間的無序關系值得警惕。一些媒體對公眾關注案件的審判進行片面、割裂或過度地報道,甚至虛構事實、肆意炒作以博取公眾眼球;使用感情色彩與傾向性濃厚的詞語來報道案件,有違媒體報道客觀性;以“正義”之名,對裁判結果進行暗示,甚至出現(xiàn)所謂的“媒體審判”。這些都給法院獨立審判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,使得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陷于復雜境地,左右為難,顧此失彼,造成審判不公。此類亂象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,總體看來,法院在媒體的輿論場中顯得無能為力、無所作為。

      媒體報道與法院裁判的關系背后,體現(xiàn)的是現(xiàn)代社會媒體自由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的價值平衡問題。在現(xiàn)代社會中,媒體自由報道和司法獨立審判是兩種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價值。如果說民主的社會以社會成員的權益和福祉為終極目的,那么就該目的的實現(xiàn)而言,媒體自由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則猶如車之兩輪,不可偏廢。

      具體而言,媒體自由報道是民眾知情權的重要保障,是憲法規(guī)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的必然延伸,更是社會輿論監(jiān)督的不二法門。司法也同樣要接受輿論的監(jiān)督,不能也不可能以強調自己的特殊性為由,一味拒絕外界關注,拒絕媒體報道。同時,法院獨立審判是憲法賦予法院的職權,是保障人權、實現(xiàn)社會正義,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。

      因此,法院在媒體自由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這兩者之間,只能采取一種平衡的立場,努力與媒體形成良性的互動協(xié)作關系,促成媒體自由報道與法院獨立審判的雙贏。事實上也完全有可能實現(xiàn)雙贏,因為,媒體自由報道和法院獨立審判皆服務于實現(xiàn)社會正義的終極目標,負責任的媒體報道是司法有效運作必不可少的助力。司法裁判使抽象的法律條文演變?yōu)轷r活的案例,成就生動的法律生活實踐,這種實踐通過傳媒報道的管道及于民眾,進而在更廣泛的范圍影響現(xiàn)實生活和社會歷史。

      因此,法院應當充滿熱情善意,展示協(xié)作配合的姿態(tài),確認媒體報道和輿論監(jiān)督的正當性。與此同時,媒體報道公眾關注案件的審判,也要注意把握好度,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,以免因為對在審案件的過度報道,因為釀成“媒體審判”的氛圍而影響法院的獨立審判,損害司法的權威公正。這也是法治發(fā)達國家處理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關系的基本準則。

      為了實現(xiàn)媒體自由報道與司法獨立審判的良性互動,借鑒域外法治發(fā)達國家的經驗,法院應對媒體報道的具體做法是:

      第一,對媒體報道開放,為媒體報道敏感案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。比如,為采訪的媒體記者提供綠色通道、設置休息場所,對于已生效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判決書,除法律另有規(guī)定外可以允許媒體查閱;引導媒體報道,建立健全法院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及時主動借助新聞發(fā)布會、記者招待會、媒體通氣會等方式通報案情及審理情況,為媒體提供案件的客觀信息,引導媒體依照法院提供的信息如實報道,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意愿。

      第二,對于媒體報道中的越界行為,法院要依法進行規(guī)范和處罰。比如,對于媒體的片面或過度報道,法院可以建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處罰,也可以發(fā)布司法禁令的方式對有關媒體的不當報道進行阻絕;對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為,則可以以妨礙司法為由加以懲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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