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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限制“一把手”的權力,并不是要否定“一把手”的權力。其目的在于,通過對“一把手”權力的更好賦予和分割,避免因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的一些弊端

      “一把手”對“人財物”的“不分管”并不是“不管”,而是“不直接管”,在超脫利益糾纏的大原則、大方向上還是要管的。這種“間接管”屬于統(tǒng)管,即“統(tǒng)攬全局,總負其責”

      近日,中紀委研究室就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進行解讀時指出,要切實強化權力制衡,按照分工負責原則,適當分解主要領導干部權力,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對具體事務的插手干預,積極探索推廣主要領導干部不直接分管具體事務的制度。“主要領導干部”俗稱 “一把手”,在我國的體制語境中,“一把手”往往具有毋庸置疑的權威,其權力制衡從來就是一個敏感的老大難問題。因此,該消息一經報道,立即引來全社會的矚目。

      在中紀委研究室的解讀報道發(fā)布2天之后,山西省出臺規(guī)定,明確“一把手”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、財務工作、工程建設項目、行政審批以及物資采購等五項工作。其實,山西的規(guī)定并非孤例,“一把手不直接分管”更非新規(guī)。早在幾年前,廣東、遼寧、安徽、云南、重慶等多個省份及下轄市縣就先后出臺過類似規(guī)定,探索以“不直接分管”制衡“一把手”的可行性。然而,盡管這些地方嘗試值得鼓勵,但對公眾來說,還很難說看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。這也進一步說明,制衡“一把手”并不簡單,需要對“分權”后能否用好權、如何用好權,仔細剖析、系統(tǒng)考慮。

      要制衡“一把手”執(zhí)掌的權力,首先就要認識“一把手”。所謂“一把手”,其實并非一個簡單的“有權領導”的范疇,“一把手”的設置乃是我國黨政權力“統(tǒng)攬全局、協(xié)調各方”的縮影與著力點,是當前權力體制演進的必然邏輯結果。它的身上既凝聚了這一體制的成功密碼,也隱藏了這一體制的內在缺陷。

      限制“一把手”的權力,并不是要否定“一把手”的權力。其目的在于,通過對“一把手”權力的更好賦予和分割,避免因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的一些弊端,如腐敗、權力濫用等。尤其在目前體制改革尚未到位、“一把手”腐敗案件高發(fā)的情況下,先行出臺若干分權制衡的機制很有必要。權力導致腐敗,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?。灰种茩嗔Φ母瘮〔荒軆H靠道德自覺,必須用權力來制衡權力,這就是分權制衡的基本道理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在目前“一把手”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條件下,探索將“一把手”的“絕對權力”進行必要的分解,乃是實現制衡的前提。

      限制“一把手”的權力,也不意味著“一把手”責任的分解。不直接分管之后,需要對相關干部的權責利進行更詳細具體的規(guī)定。“一把手”對“人財物”的“不分管”并不是“不管”,而是“不直接管”,在超脫利益糾纏的大原則、大方向上還是要管的。這種“間接管”屬于統(tǒng)管,即“統(tǒng)攬全局,總負其責”。因此,“分權”之后,“一把手”責任不減,工作落實不到位,還是要被問責的。

      權力制衡既有“內部制衡”,也有“外部制衡”。具體采用何種制衡方法則要根據權力的性質而定。比如,立法機構的所謂“一把手”,本質上只是一個召集人,其對立法機構的其他成員不具有領導的權力,彼此之間本身是典型的內部制衡關系。而對于行政機關而言,“一把手”乃是首長負責制的核心人物,其對行政機關的其他成員具有領導的權力,對于這種權力的制衡既要來自于內部,也要來自于外部。

      “一把手”權力的外部制衡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。其一,打造更加垂直獨立的監(jiān)督權。十八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明確指出,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,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,各級紀委書記、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。同時要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,改進中央和省區(qū)市巡視制度,做到對地方、部門、企事業(yè)單位全覆蓋?!皟蓚€為主”和“兩個全覆蓋”抓住了問題的關鍵,為將來打造更加垂直獨立的監(jiān)督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。無論“一把手”的權力有多大,一個強大的監(jiān)督權都會對其構成有力的制衡。

      其二,發(fā)展更加廣泛真實的人民民主。十八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指出,發(fā)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,必須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。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,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與實踐創(chuàng)新,發(fā)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作用?!耙话咽帧钡臋嗔碜杂谌嗣?,服務于人民,人民理應對其擁有評價和制約的終極權力,這種權力就是人民民主。無論“一把手”的權力有多大,廣泛真實的人民民主都足以對其構成終極的制衡。

      自上而下的監(jiān)督權是一種體制的自覺,自下而上的人民民主則是一種民主的倒逼,二者的有機結合乃是“一把手”權力制衡的根本之道。此外,健全的市場機制與透明的法治體系,也是 “一把手”權力制衡的必要環(huán)境。當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時候,當權力真的被關進制度的籠子之后,相信整個社會都會對“一把手”的權力濫用擁有強大的免疫力。(作者為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法律與人文綜合教研部主任)

      山西省日前出臺規(guī)定,試行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工作與工程建設、行政審批事項。此前廣東、遼寧、安徽、云南、重慶等多個省份及市縣都做過類似嘗試,專家稱,山西是較早在全省發(fā)文限制“一把手”人財物權力的省份,對“一把手”分權將成為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趨勢。(《京華時報》2月10日)

      某些部門與單位的“一把手”權力過大,又缺乏相應監(jiān)督機制,容易引發(fā)腐敗,因此,對“一把手”分權限權,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,作為廉政建設的一項制度設計,這種探索是值得肯定的。不過,存在尋租機會的環(huán)節(jié)是因為權力的存在,有資源分配權就有被糖衣炮彈打中的危險,要限制的應該是權力而不是“某把手”,限制權力比限制“某把手”更重要。

      對一把手分權限權,或許能減少其腐敗,但權力下放到其他“把手”或具體辦事的職能部門,一樣會存在腐敗的機會?,F實中,固然頻頻揭出市委書記、市長這一級位高權重者的腐敗案例,也不乏處長科長這樣握有實權的蛀蟲,甚至秘書、司機的尋租腐敗也不鮮見。

      這也是我們常說的“老虎”與“蒼蠅”現象。管住“老虎”的權力,也要管住“蒼蠅”的權力,僅僅是將“老虎”的權力關進籠子,只是將大權在握的變得權力看上去小一些,并不能根治腐敗。如果不從制度設計上對權力本身進行節(jié)制,對權力的運行進行規(guī)范,而只是將“某把手”分權限權,實屬拆東墻補西墻之舉。從某個方面而言,簡單的權力轉移、下移可能會變成腐敗轉移、下移,在一些部門行業(yè)的運行中,多次出現過這樣的機構改革尷尬“輪回”,將條塊分割變成垂直管理,權力集中權限上移后,造成上級權力部門或系統(tǒng)內的腐敗,權力下放到地方后,又造成一放就亂的現象。

      因此,權力在誰的手上不重要,權力如何運行才重要。就某個單位而言,即便一把手不管人事、基建,這攤事總要有人負責,其他分管的或是人事處、基建處直接經辦的得到授權,一樣可以權力尋租。與其防止某把手的獨大不如防止某權力的獨大,大小事項,公開透明,監(jiān)督到位,自然難有獨斷專行。對“一把手”分權限權只是把權力關進籠子的第一步,通過制度設計,依法依規(guī)將各種權力的運行加以約束和規(guī)范,才能更好地預防腐敗。

      ??? 山西省日前出臺了《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,其中明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、財務工作等,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一個“制度的籠子”。

      “要致富,動干部”、“要想富,修工程”,是民間流傳的兩句話。新民諺針對誰,不言而喻。干部提拔任用、大型建設工程,一直以來都是腐敗的高發(fā)地帶,是一些官員的個人“印鈔機”。已查實的案件也說明,個別單位人、財、物的重大支配權“九九歸一”過于集中在“一把手”身上。重大問題決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項目投資、大額資金使用,雖然在程序上看似沒有問題,但在一些時候還是“一個人說了算”。權力過分集中、監(jiān)督形同虛設,是吏治問題與社會矛盾的淵藪,也是上下致力求解的一道多元多次方程。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、財務、工程建設項目等,是不是一條化解權力運行困境的可行之道?至少愿景如此。

      黨政“一把手”不直接分管財務、人事、工程建設項目等,改由“副職分管、正職監(jiān)管”,理論上有三點改變:一是為“一把手”“減壓”、“減負”。俗話說,常在河邊走,哪有不濕鞋。將人事、財務等大權獨攬一身,一不小心就會“濕鞋”。二是權力再分配?!案甭毞止堋睂嶋H是一個向下授權、分權、分解的過程,實現由“一把手”的“權力無限”到一班人的“用權受限”的轉變,權力稀釋改寫權力過于集中之現狀。三是監(jiān)督形式的換位。過去是領導班子成員監(jiān)督“一把手”,現在是“一把手”監(jiān)督班子成員,效果自然迥異。通過公權力的自我分解,在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決策、執(zhí)行、監(jiān)督等權力的相對分離、相互制約的機制,促進公共權力的規(guī)范、透明、高效運行,這種嘗試無疑是有益的。至于“療效”如何,有待觀察。

      權力既具有自我膨脹的天性,公共權也不例外?!案甭毞止堋⒄毐O(jiān)管”正好反其道而行之,分權說白了就是削權,削權則意味著權威的流失,這種變化不是每一位領導干部都能很快適應。對個別信奉“當官不發(fā)財,請我都不來”的官員更是致命的。不直接管不等于不插手,只要“一把手”不愿放權,結果只能是“明分暗不分”。

      當制度的執(zhí)行者意愿不足并有可能影響到制度效率時,需要配套制度予以約束。就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、財務等而言,需要坐實的相關制度有: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集體決策制度、公共資產交易平臺制度、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、政務公開制度、干部任用選拔制度、民主評議制度、政府投資項目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、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、責任追究制度、輿論監(jiān)督制度等。

      一系列 “制度補丁”的“上線”,既為“系統(tǒng)程序”的正常運行提供支持,降低官員“內存”與制度“軟件”間的沖突,也慢慢培養(yǎng)出制度習慣與制度文化。

      日前,山西省出臺《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,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、財務工作、工程建設項目、行政審批、物資采購(新華網北京2月9日電)。

      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(jiān)督條例(試行)》等法規(guī),陜西省加強和改進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(jiān)督的首度嘗試,規(guī)定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管“人、錢、物”,是健全“副職分管、正職監(jiān)管、集體領導、民主決策”的權力運行機制上的突破,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,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“制度的籠子”的措施創(chuàng)新。

      大多數民眾對這一試行規(guī)定持懷疑態(tài)度、觀望的態(tài)度。首先,人都有思維定勢。自從改革開放以來,在我們所處的權力行使環(huán)境中,“人、財、物”都是由“一把手”來負總責的?!邦^兒說了算”的日子,至今已過了30多年。突然出現一個新規(guī)定,猛一下還適應不了的,大有人在。這主要是由于人們對新規(guī)定還不了解,對其內容,及其運行過程不清楚,而產生的疑問。比如,“一把手”不管了,讓副職管人、錢、物,難道副職的思想境界比正職高?即使新規(guī)做了這樣的安排,權力又如何在陽光下運行?等等。

      其次,根據事物的發(fā)展的客觀規(guī)律。作為新鮮事物的新規(guī)定,剛出現的時候,其發(fā)展和運動軌跡必然是曲折向前的,可能還會出現反復,比如,新規(guī)的實行,會觸動既得利益階層的利益,他們肯定不會束手就范,會竭力阻撓。因此,出現不理解,甚至是反對的聲音也很正常。對此,我們要有清醒的認識。

      新規(guī)出臺,叫好聲少。可見新規(guī)今后執(zhí)行起來的難度和阻力之大。我們一是應該對此持肯定和支持的態(tài)度,為山西省順應民意敢為天下先、敢為自加壓力的做法點個贊叫個好。有了群眾的支持和肯定,相信山西省的這項改革能走得更堅決更有力。

      同時,我們要對質疑之聲和考慮不到的地方持寬容和理解的態(tài)度。改革是創(chuàng)新、是嘗試,我們要允許失誤的發(fā)生,給予鼓勵,提出意見,使新規(guī)在實踐中得到驗證和完善,而不是一味地懷疑和看笑話。

      最重要的是,山西省政府和決策的有關各方,要加大對新規(guī)的宣傳力度,使民眾盡快了解新規(guī),熟知新規(guī),掌握精髓,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和助力。一年之計在于春。期待新規(guī)能在這個還略帶寒意不過已春意涌動的早春開出好花,結出好果。在此,我們?yōu)樯轿魇〉淖龇c個贊,叫個好!

      據中央紀委網站昨日消息,日前山西省出臺《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,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:干部人事工作;財務工作;工程建設項目;行政審批;物資采購。專家稱,山西是較早在全省發(fā)文限制“一把手”人財物權力的省份,此前廣東、遼寧、安徽、云南、重慶等多個省份及市縣都做過類似嘗試,對“一把手”分權將成為權力運行機制的趨勢。(2月10日《京華時報》)

      眾所周知,人財物是一個地方一個單位重中之重的權力。在黨政“一把手”成為貪腐高危群體的背景下,各地提出“一把手”將不再直接分管人財物,這無疑是一個“好聲音”。但是,筆者認為,對于“一把手”的分權,還是應該從正反兩個方面來看待。

      “一把手”之所以稱為“一把手”,就是因為手中把握著人財物的“重權”,那些被打的“老虎”“蒼蠅”也是因為這些權利“惹”出的事。現在一些地方推行“一把手”不再直接管理人財物的權力運行機制,從積極的意義上說,主要目的是為了找出一條杜絕腐敗的方法,是反腐工作的一種嘗試,高壓之下,希望通過此舉,化解危機,減輕壓力。此舉打破了“家長制”、“一言堂”,大權獨攬、小權不放的問題,強化了集體領導,強化了副職的責任。

      然而,筆者認為此舉的出發(fā)點是好的,但未必奏效?!耙话咽帧奔幢悴恢苯庸芾砣素斘?,但同樣可以插手。所謂的不直接管,實際上可以理解成是一種間接的管,這樣導致的腐敗更隱蔽,一些決策、方案,由代言人說,比自己直接說,要安全的多。有政績,少不了自己的一份,有問題,一推了之,有替罪羊擔著,何樂而不為。

      其實我們的反腐、監(jiān)察機制不可謂不多,不可謂不健全,但之所以腐敗屢禁不止,根源還在于,不管采取的是哪種方式,都脫不了自我監(jiān)督這個框框。所以說,真的想反腐,不應是停留在體制內進行限權,而是應該引入制衡機制,陽光機制,把權力運行的過程公開,對權力進行監(jiān)督和制約。

      日前山西省出臺《關于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(guī)定(試行)》,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:干部人事工作;財務工作;工程建設項目;行政審批;物資采購。(2月9日,新浪網)

      嚴格意義上來講,山西省并不是“第一個吃螃蟹的”。此前,廣東、遼寧、安徽、云南、重慶等多個省份及市縣,都做過類似的嘗試。近期落馬的政界企業(yè)界高官,通常是當了部門的“一把手”后,就開始大規(guī)模違紀斂財。究其原因,還不是因為“一把手”的權力大,又缺乏有效的監(jiān)管,最終造成了“一把可以遮天的大手”嗎。

      “一把手”分權給多名“二把手”主管,自己只負責監(jiān)督運行,乍聽起來,似乎不錯。但是,久而久之會不會由“一言堂”變成“龍鳳店”呢?會不會由一人做主變成二人合謀呢?所以,其根本的解決辦法,是健全“副職分管、正職監(jiān)管、集體領導、民主決策”的權力運行機制,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,并且將工作透明化,方便群眾和上級主管部門監(jiān)督,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一個“制度的籠子”。

      近幾年,國家加大反腐力度,多項有益于群眾、有利于廉政的好政策出臺了,權力運行制約和監(jiān)督體系得到了強化。堅持用制度管權、管事、管人,讓人民監(jiān)督權力,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,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。多條《規(guī)定》相繼的出臺,定能推動我國在法制道路上披荊斬棘,奮勇向前。